中石油中石化派发387亿红包 仍抱怨涨价没到位

邓卫1个月前39511浏览0评论

但仅此是不够的,因为一般的公众投资者很难判断该证券投资是否适合自己的经济状况。

不过价格取决于市场需求,政府定价当然是最愚蠢的事情。注册制是通过信息披露的要求,对出售证券的品质有着隐含的要求,更多通过市场和中介机构来挑选出售证券的品质。

一季度经济“成绩单”看开局增长点在哪儿?

价格一向是决定买卖是否成交的核心条件,在证券发行中同样如此,无论对投资者还是对发行人。问题是谁来做投资价值的判断、如何做价值判断? 首先,不同投资者基于自身需求,对于投资风险有不同的偏好,显然不可能由别人代替其作投资选择。证券法在规定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之余,对于主承销商的责权利应当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并赋予相应的法律责任,来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充分和真实。(2)规定注册程序,期限要求等程序性条件。

投资者只有在获知证券出售的信息,对该证券的品质有信心,并认为价格合适时才会购买证券。投资者当然希望低价买入高品质证券,但发行人当然不愿意以低价销售证券。问题是谁来做投资价值的判断、如何做价值判断? 首先,不同投资者基于自身需求,对于投资风险有不同的偏好,显然不可能由别人代替其作投资选择。

投资者只有在获知证券出售的信息,对该证券的品质有信心,并认为价格合适时才会购买证券。证券法在规定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之余,对于主承销商的责权利应当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如果完全模拟市场建立价值判断的激励机制,虽然在理论上也是可能的,但问题是既然要模仿市场机制,为什么不干脆就让市场机制直接发挥作用呢? 因此,发行证券的品质问题上,最好的做法还是以通过信息披露的要求来揭示与证券品质相关的信息作为主要的监管手段,由市场来做出价值判断。从理论上来说,注册制的设立并不复杂,只需要:(1)明确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实际上现行法上就有),要求注册文件生效后才能发行。

发行人仅仅通过广告等方式进行市场推广,虽然能够让投资者获知证券出售的信息,但无法给予投资者充分的信息来判断证券的品质,进而判定价格是否合适。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美国1933年证券法也被认为是现代证券法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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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在众多发行人中,承销商会挑选品质更好的发行人帮助其承销,因为发行更容易成功、承销起来更为容易,获益也更好。因此,主承销商制度或者我们现在实行的保荐人制度在证券发行体制中起到了核心作用,是建立一个更为市场化的证券发行体制必不可少的核心机制。因此,发行人只有提供充分信息,投资者才会有投资信心。我觉得注册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复杂。

二、品质判断 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必须符合一定的品质,才具有投资价值。但仅此是不够的,因为一般的公众投资者很难判断该证券投资是否适合自己的经济状况。能否销售出去,则可能取决于三个因素:市场推广、价格和品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并赋予相应的法律责任,来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充分和真实。

实际上,若要满足上述这三个条件,投资者都需要获知充分的信息。注册制和核准制的最大差异在政府在出售证券的品质挑选上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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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只有在获取充分信息,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情况下,才能对证券的品质和价格是否合适予以确认地方滥权是当代中国法治领域的常见话语。

扩权的结果会不会是滥权?放权的好事如何避免变成滥权的坏事? 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在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从立法的角度回应了这一顾虑。所以为了更好地避免好事变坏事,还应该强调更多防线。地方立法权放开后,将会面临更大的备案审查工作压力,成效存疑。作为政府最主要的权力形式,近年修订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政府要增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必须制定地方法规。立法法十五年来首次大修。例如城市管理就可能涉及教育、交通、计生、城市建设、征地、医疗等等事项。

五道防线假如能够坚守,或许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还需要至少注意两个问题。草案虽然规定的是地方城市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具有立法权,但这些事项可能涉及的范围都非常广。

其次,目前不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国务院,法律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还不完善,力量还不充足,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都不一定能做的很好。人大与政府的立法博弈可以随着地方立法权的扩张,普及到更多城市去。

假如地方人大没有立法权,他们发挥政治功能的空间就比较小。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一些人认为,此时放开地方立法权,无异于为虎作伥,可能会使地方滥权变本加厉。

修订之后,全国所有设区的城市都将拥有地方立法权,这意味着原来仅限于少数较大城市的立法权,将扩张到全国。去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也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审查地方性法规。这些制度若能进一步完善,扩张之后的地方立法权便更有机会结出善果。扩权还可以使地方城市能够主动应对一些缺少法律法规依据,却又必需处理的事项,例如城管、环保等关系到民生的事务。

首先,立法法修正案中对地方立法权范围的限制,在表述上留有口子。立法是利益交锋、权力博弈和公众参与的过程。

在发现地方政府规章不合法时,则可以不适用规章。当然有人会说,地方政府行使地方立法权不一定非得通过人大制定地方法规,完全可以撇开人大,制定政府规章。

因此看上去像是限制性条款,而实际上什么都限制不了,更何况还包括了一个等字,意味着还有更多未写明的立法事项。还有人认为,扩权还可以使更多城市参与到改革探路者的队列中来,为改革寻找更多出路。

这样的博弈哪怕力度较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地方城市的主政者、人大代表和普通民众提高政治权力运行的现代意识。他们或许能够通过选举、监督、质询等其他人大功能牵制政府机关,但这些功能毕竟很容易走向形式化。这部法律使各地方人大相对政府的政治地位有所提升,因为政府想扩权,至少在形式上得经过人大的立法认可。扩权之前,大部分地市级的人大虽然性质上是立法机关,但实际上除了参与上层人大的立法咨询以外,几乎没有其他立法实践。

但是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发现地方性法规有问题之后,地方城市应该怎样应对。新近成立的最高院巡回法庭和跨区域法院等,为法院排除地方干扰,跨区域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展开了探索。

除了这些讨论较多的好处以外,一个较少讨论的好处是,扩张地方立法权实际上对中国的政治生活具有深远意义——更多城市的人大将被激活。进入专题: 立法法修改 地方立法权 备案审查制度 。

奥妙不在于《立法法》,而在于《行政许可法》。其中一道重要防线是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地方立法的审查与监督。